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负责宝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副总经理黄冠群、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的姜家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3人进行处置。李长红等3人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以及安徽省铜陵市长江江滩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法院还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宝勋公司、被告人李长红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作为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其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承认侵害行为的不法性,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据此,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65万余元。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