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司法机关对赵黎平这样犯有严重罪行的原高级领导干部依法严惩重判,表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赵黎平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身处这样岗位的高级领导干部,竟然执法犯法,犯下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等严重罪行,令人惊愕。他有预谋作案,持枪追杀并在居民区开枪杀死被害人,抛尸时为泄愤又向被害人开枪射击,并用汽油焚尸灭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
从赵黎平所犯罪行看,他走上今天的不归路是有迹可循的。理想信念丧失,生活作风腐化,漠视党纪国法是其犯罪的根源。赵黎平身为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所思所想不是把“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而是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是把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而是“靠山吃山”,沉醉于享乐奢靡生活。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他视自己管理领域为独立王国,为所欲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直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许多违法犯罪是从最初违反纪律开始的,赵黎平也是如此。从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到因感情纠纷而故意杀人;从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从违反工作纪律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赵黎平一步步蜕化、变质、堕落,坠入严重刑事犯罪的深渊。如果当年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及时被纠正制止,防微杜渐,可能就不会沦落到今天的地步。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赵黎平案的深刻教训证明,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编辑: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