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个人生活产生干扰,严重的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磁州分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成功查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并罚款1万元,乃我县首例。希望各办案机构都向磁州分局学习,查处更多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使消费者的个人生活不再被干扰。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8日,磁州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电话举报,磁县某装修门市未经购房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邀请消费者参加大信全屋定制和整体厨房厂家的展销活动,打扰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2019年5月17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磁州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持有某楼盘小区业主信息名单资料29页。当事人持有的某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名单是从某装饰设计室购买的,微信支付给对方300元,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名单是从浮名半生(微信号:z3029158471)购买,微信支付200元。经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没有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用购买的方式收集上述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电话联系,邀请消费者参加大信全屋定制和整体厨房厂家的展销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其收集、使用上述购房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点评:
当事人未经购房消费者同意,购买某小区楼盘购房者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通过电话联系,邀请消费者参加大信全屋定制和整体厨房厂家的展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之规定,属于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具有《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编后语:
通过处理此案,编者认为,要杜绝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一是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发挥震慑作用;二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消费者懂法维权,指导经营者依法经营;三是要加强与电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利用数据检测以及其他部门举报、移交的案件线索,对营销扰民的电话实施关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