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连续第12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这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主要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加的待遇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具体来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如下: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40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和8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