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负责人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佚名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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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就群众和相关单位关心的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相关内容,记者昨日采访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负责人。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就群众和相关单位关心的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相关内容,记者昨日采访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负责人。

问: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6年10月7日,商丘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我市环城高速以内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问:哪些地方区域属于禁止燃放区域?

答:市区禁放区域以环城高速为界,环城高速以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各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问:这次制定《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问:市政府出台《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出来,特别是环保压力与日俱增,安全问题日益突显,民意诉求反映强烈。可以说,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一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城市是一个地方发展的载体和名片。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国家卫生城的创建目标。目前,市区人口已有180多万,人员居住集中,高层建筑物密集,如果在城区不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而且影响城市品味、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粉尘颗粒不易流动消散,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以我市2016年春节为例,除夕前一天我市空气质量为良,随着烟花爆竹燃放量不断增加,期间PM10浓度一度达到每立方米667微克,PM2.5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10微克。春节六天时间,直接拉高全市年度PM10浓度2.4微克,PM2.5浓度19微克。

三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火灾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据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统计,2014年以来,全市受理烟花爆竹引发的警情39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24起,全市医院收治的炸伤人员多达100人。因此,开展禁放工作,有利于筑起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是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将大气污染治理与脱贫攻坚、国企改革作为三大攻坚战来部署推进。在 2016年7月4日召开的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会议上,18个省辖市统一向省政府递交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省政府要求各地市要在今年年底前统一实行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截至目前,我省18个省辖市已有15个地市公开明确了禁放政策。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决策,研究出台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

问: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如何处罚?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行政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行政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

问: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如何处罚?

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问: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教育处罚措施?

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要求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宾馆、饭店和婚庆公司、公墓、殡葬服务场所等该如何办?

答:宾馆、饭店和婚庆公司、公墓、殡葬服务场所等,应当向消费者或当事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违规燃放,将按规定处罚。

问:市民发现有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或非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该怎么做?

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问:禁止燃放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生产、销售、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宣传方案、督导方案等系列工作方案,明确了二十余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了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动员大会,采取强化宣传教育、落实禁放责任、开展堵源截流、依法严厉打击、加强执勤巡查等工作措施,做好2017年的禁放工作。

为确保市区禁放工作全域覆盖,《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第三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为建立禁放工作长效机制,《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第六条规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推动禁放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禁放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何参与、配合?

答: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具有历史长、人数多、分布广、时间快、任务重、查处难等特点,禁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对禁放工作的监督管理除了依靠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执法部门与市区内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共同监督管理外,还应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员监督,从严监管,不断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城市意识”,适应当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新要求,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违规燃放,丢掉旧习俗,迎接新风尚,为改善环境尽一份心,出一份力,让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为此,《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规定:公民应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公民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工作,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根据规定,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殡葬服务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有宣传教育义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及网格员有监管责任,全社会每个公民都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城市管理,人人创建;环境保护,人人参与;公共安全,人人有责;禁止燃放,人人遵守;洁净空气,人人受益。在此,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支持和参与禁放工作,自觉抵制违规燃放,让商丘的天更蓝,让我们的城市更美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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