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借疫情“诱购砍单”违法

  来源:中国消费网李英锋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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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中消协发布消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商品需求量大、供应紧俏。一些电商商家借机实施诱购、“砍单”等不良营商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消协:借疫情“诱购砍单”违法

日前中消协发布消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商品需求量大、供应紧俏。一些电商商家借机实施诱购、“砍单”等不良营商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海豚家”等商家在消费者下单并且支付成功后采取单方“砍单”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广大消费者质疑。中消协表示,已对“海豚家”的“砍单”行为开展调查。

在疫情面前,一些电商商家不思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抗疫多作贡献,反而把疫情当作商机,利用消费者购买防护产品的急切心理,在根本没有商品或货源保障的情况下,诱导消费者下载APP、注册下单、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浪费消费者精力,或者囤货待提高价故意砍掉低价单,甚至还以“运费”等名义扣除消费者资金,是典型的借疫牟利,是赤裸裸的消费疫情。如此行径,拙劣可耻,逾越了诚信底线、商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暴露出一些电商商家的贪婪和丑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都将诚实信用确立为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此次疫情来得突然,如果电商商家原来有稳定的相关防护用品货源,与消费者达成了交易协议,但由于疫情防控等原因,商家无法从上游得到商品供应,也就无法再向消费者履行供货协议,这样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商家可以与消费者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商家这么做不属于恶意“诱购”“砍单”,一般不需再承担其他责任。而如果商家没货假卖、有货不卖、空手套运费,就构成了合同欺诈、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益。商家靠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下单套取个人信息则进一步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电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随意解释“砍单”行为的性质与数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消法》第二十六条禁止的违法格式合同,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疫情当前,商家应承担更多责任,应与消费者共克时艰,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权益照拂,决不能昧着良心从疫情里挖商机,不能再给消费者添堵,给抗疫添乱。有“砍单”行为的电商商家应该依法承担必要的信息保护、预付款退回等责任,向消费者做出全面详细的解释,向电商平台同步备案有关信息,接受消费者和电商平台监督。电商平台有必要依托数据优势,对入驻商家近期的“砍单”行为进行密切关注,如发现商家有借疫“诱购砍单”问题,即采取限期整改、信用惩戒、清出平台、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

目前,中消协已经对借疫“诱购砍单”问题发出警示,并启动了对个别商家的重点调查,释放出了积极的维权信号,指明了维权方向,做出了维权示范。各级消协组织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都应该行动起来,针对借疫“诱购砍单”的问题依法进行告诫、摸排、调查,积极处置有关线索,让不法商家付出必要代价,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消费者权益。

(编辑: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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