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金英丽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英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合计53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金英丽,女,1981年4月出生,朝鲜族,吉林柳河人,硕士研究生,无党派人士,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任金山区金山卫镇副镇长,2019年3月任金山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20年8月,金山区监委对金英丽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决定对其政务开除。当时的通报指出,金英丽在担任金山卫镇副镇长、区经委副主任等职务期间,违背初心,欺瞒组织,与他人串供;甘于被围猎,与不良商人沆瀣一气,搞权钱、钱色交易;生活腐化,贪图享乐;知法犯法,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判决书显示,金英丽的违法行为中,相当大一部分与一名姓夏的男子有关。两人不仅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交往,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间,金英丽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夏某某经营的相关公司在争取政府退税、避免行政处罚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夏某某贿赂共计408.3万元。
夏某某本人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2016年,时任金山卫镇镇长明确告知金英丽,夏某某的公司不符合政府财政扶持政策有关规定。但金英丽仍积极谋划,通过书记碰头会为夏某某公司争取财政支持,且所争取的税收扶持不仅仅是针对2016年一年的退税,更是希望未来几年继续扶持。法院审理查明,夏某某公司申请对2016年度缴纳的税收以及涉及压库的1400余万元税款均适用35%的税率返还,共计要求国家扶持金额约为1000万元。
此外,在夏某某的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处罚后,金英丽在一次饭局上明确向有关部门提出,希望能对企业予以关照。作为回报,夏某某先后6次向金英丽母亲的账户转账408.3万元。
庭审中,金英丽对于收取另两人共130万元贿赂无异议,但认为,夏某某所给的部分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她辩称,自己与夏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前期,也就是2017年2月和3月分别收受夏某某60万元、230万元,时间早于夏某某请托事项之前,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而收受钱款,目的是让自己与前夫切断联系,不应认定为受贿。2019年2月和3月分别收受夏某某转账10万元、30万元,系夏某某在自己流产后所作的经济补偿,也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并没有采纳金英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判决书指出,2017年,金英丽收到两笔共290万元转账后,夏某某即请她出面协调财政支持事项,金英丽在明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职务身份与职权便利多次极力为夏某某争取,涉及的资金达千万元,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金英丽虽辩称系男女朋友交往赠与的款项,但此时两人初交往,二人均陈述没有结婚意愿,采用隐蔽的方法收受巨额款项,后续为对抗可能的组织调查,又串谋以购买野山参为借口企图掩盖真相,结合二人交往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受贿。
关于2019年2月、3月分别收受夏某某转账10万元、30万元款项的性质,法院认为,2019年2月1日夏某某转账10万元时,距离流产手术已过一个月,而根据金英丽的供述,夏某某在手术前后探望时已给过现金合计12万元,结合夏某某否认该笔汇款与流产手术相关、金英丽的职务身份、夏某某长期向金英丽行贿等事实,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行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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