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连旅顺口区农村的王艳和王军(均化名)夫妇结婚快30年了,去年9月份二人闹起了离婚,乡亲们说,儿女都成家了,你们老两口也都50多岁了,凑合着过吧,但二人离婚的决心都非常大,乡亲们最终没能劝阻住。
王艳说,自己与王军共同承包了村里的30余亩地,二口子辛辛苦苦种下了1000余棵樱桃树,现在政策好了,国家不仅不跟农民收税,还年年给补贴,夫妻二人仅经营的樱桃园就每年收入10万余元。日子好了,夫妻俩还购买了两辆私家车,闲暇时各自开车去城里玩,吃的用的一点也不比城市差。苦尽甘来,没想到他们竟然闹起了离婚。
王军说,村里的承包地承包人是自己的名字,樱桃园应当归自己所有。二辆私家车一人一辆。孩子们都大了,二人离婚也简单。
听说王艳要分割王军承包的土地,亲戚朋友和家人都不能理解,劝王艳息事宁人,普遍认为即使打官司,王艳也不一定能赢,因为王军出生在这个村,长在这个村,地是村子里分给王军的,难道能让王艳一个外村人分走一半?
自己辛辛苦苦操持这个家快30年了,离婚时竟然只分得一辆汽车,王艳不服,她要付费通过法律渠道帮自己讨个说法。于是,王艳最终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王军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承包地上种的樱桃园子自己和王军一人一半,私家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并要求王军补偿自己60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从王艳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王军承包的30亩地原为种子田和定向田,面积基本相同,后经夫妻二人经营,全部种上了樱桃树。除此之外,王军在婚姻存续期间名下还有两条渔船,庭审前已经报废。考虑到王艳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王军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多分。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艳和王军各自经营30亩樱桃园的一半。二辆私家车一人分得一辆。王军给付王艳人民币10万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由于农村承包经营耕地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即便是以王军的名字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夫妻共同在承包的土地上经营樱桃园,投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王艳有权主张一半。另外,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判决王军给付王艳10万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大连在线编辑张藤泷 通讯员大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