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丢手机有时比丢钱还闹心。某市市民张女士最近就深有体会。
前不久,张女士在家附近小区街心公园散步时,忽然发现手机不见了。张女士赶紧借电话打过去,提示手机关机,于是给移动客服打了电话挂失,并随即拨打110报案。
很快,民警赶到,在公园管理处调出监控录像。原来张女士不慎把手机落在公园长椅上,很快被一位戴墨镜的男士捡走了。民警顺着监控线索寻找,张女士也请居委会帮忙,在周边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寻机消息。第二天上午,张女士收到消息,那位男士就住在附近一个小区。民警在物业配合下进行排查。当晚,一位女士就送来张女士丢失的手机。
可当张女士打开手机一看,里面存储的所有资料都消失了,通讯录、照片、聊天记录,还有多年积累的资料全部化为乌有。这位女士解释说,是她上初中的儿子按网上提示破解了手机密码,并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张女士拿着这部手机找到厂家售后,工作人员表示,资料已无法恢复。
张女士拿着空白手机,感到痛心和无奈。手机不贵,又用了多年,并不值钱。对她来说,手机的价值更多体现在所存储的信息上。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能否向对方索赔,又该按什么样的标准索赔?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认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后不可以随意处置。如果拾得人故意损毁手机,如故意损坏删除相关数据、资料、照片等,造成手机损坏或不可逆的数据文件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王文生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认为,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张女士的事例中,拾得人实际造成遗失手机数据和信息的毁损灭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遗失物。
“民法典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时发生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不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对有价值的数据、信息等新型无形资产建立财产评估标准体系。”迟日大说。
(编辑: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