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了解到,近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一家美容机构的多起消费投诉,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70号南楼营业房一家名为“栖桐国际”的美容机构经营的一款“天鹅绒雪花焕肤套”化妆品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据了解,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作为以美容服务为主的经营主体,不履行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对购进的化妆品未查验并留存必须的主体登记证明,未核对购进票据与供货商是否一致,没有索取并留存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材料,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不能保证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的化妆品合法并且质量安全可靠。基于此情况,执法人员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案件系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对案情进行综合研判,发现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后,成功转为案件的“诉转案”,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结,给处在消费投诉处理最终端的监管所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
针对此事,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希望以此案为警戒,在购进化妆品时,一定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所有的化妆品出厂均须有检验合格证明。经营者在验收时,除要核对并记录票货是否一致外,还要对包装进行查验是否标识齐全,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如果化妆品经营者发现经营的化妆品有相关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确定产品存在问题是由注册人、备案人造成的,有权利要求其召回产品。经营单位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编辑 : 李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