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来源:新华社记者:胡华伟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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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

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本轮疫情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3月14日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向各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41214份,累计查办案件224件。 

1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锦小文餐饮店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案例三: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猪肉”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宋加银食品经营部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宋加银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查见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萝卜、卷心菜、大白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对上海捌陆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售大排、纯瘦肉、蹄髈、精肋排、筒骨等肉类,其中部分肉类未标识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 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保持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注意选择由正规的保供单位提供的商品,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与相关经营者沟通的截屏等,以便维权时作为相关证据,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核查和处置。 

编辑:朱新良 

审核:陈旺 

法律顾问: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 张涛 

来源 | 新华社。(声明:“315记者摄影家网”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处理。)哄抬物价?上海通报:从重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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