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和排查,禁止因婚育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与公众关切。
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
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
近期,一些地方被曝存在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这些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在社会基层治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短板弱项,需要在法律中增加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教授王静认为,新增规定明确了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受害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规定了上述主体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主动作为、积极救助并保障妇女权益的大环境。
“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既有法律制约和惩治机制有待完善的原因,也有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的因素。”王静建议,应建立责任明晰、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打击犯罪机制。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保障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
休息休假权与晋升权
一旦怀孕就被变相降薪、辞退,休完产假发现被调离重要岗位……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共收到逾42万条公众意见,其中,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等方面的意见较为集中。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这一规定释放了倡导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的积极信号。“在职场竞争和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等多重因素影响下,职业妇女常常面临家庭与工作平衡的压力。立法应当充分注意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诉求,除了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外,还应倡导建设员工友好型、妇女友好型的工作环境。”
蒋月建议,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等支持家庭的公共服务,保障女职工放心生孩子、安心去上班;为相关企业减免一定税负,降低职工休假用工成本。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还要兼顾男性共同育儿的需求。“对于男性家庭成员而言,共同育儿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和义务。设立共同育儿假有利于改变‘生养孩子是女人的事’的传统观念,让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防范校园性侵
建立入职查询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进入校园,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骚扰甚至性侵害的案件。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
在此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李明舜认为,建立入职查询制度,积极回应了公众期待,是阻止有犯罪高风险人员进入校园的有力措施,有利于从源头制度化地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发生。
蒋月说,校园性骚扰、性侵害案件具有一定隐秘性,通常缺少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同时,未成年人往往缺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存在犯罪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因此,学校等相关单位既要及时履行入职查询义务,又要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性骚扰,并受理、处置性骚扰的投诉、举报,必要时将相关信息和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