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3月7日电 3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院开庭审理了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与以往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实施以来,济南市第一个适用该制度审理的试水案件。
该案被告人孙某,商贩。2015年10月26日9时许,孙某在济南市槐荫区外海中央花园三区2号楼与3号楼北侧垃圾场与在此捡废品的李某因收废品问题发生争执,被在此值班的保安劝止后,孙某离开。李某打电话将其丈夫叫来,与收完废品由此经过的孙某再次相遇到并发生争吵、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孙某用拳头将李某丈夫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内直肌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22日,孙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孙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损失40000元,被害人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该案审理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孙某与公诉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孙某的量刑提出了从宽建议。
法庭重点审查了认罪具结书的合法性和自愿性,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孙某的认罪态度,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整个开庭过程仅用了半小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基础上,扩大了刑事案件审理的适用范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具结书即可适用。
为切实作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槐荫区人民法院在济南市中院的大力指导下,先后赴外地法院学习相关经验。该案件主审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朱振菊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加注重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以及庭审后法官的法庭释法与法制教育工作。(编辑:韩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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