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中说:2010年10月1日,她与一名叫宋继红的人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娜女士出资120万元接手宋继红位于睢县产业集聚区的深水井、洗浴中心以及恋歌房等经营场所。
宋继红与刘娜签订的合同转让协议
不料,在2011年2月23日,宋继红又暗自将上述资产作为投资,与他人协商成立睢县雪莹水业有限公司,而睢县房地产管理局在不做认真调查与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明知睢县雪莹水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的情况下,竟然在2011年6月7日违法为睢县雪莹水业有限公司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并颁发房产证,将宋继红转让给刘女士的房产登记在了睢县雪莹水业有限公司名下。刘娜女士知情后,先后数次到睢县房地产管理局反映这一侵权、违规、违法事件,而睢县房地产管理局却不予纠正。该局局长(原)付永亮却这样说:“只要有土地证,我就给他们办房产证,我不管你们有没有纠纷,还说证合理不合法!”刘娜女士询问本网工作人员说:”睢县房管局这种行为算不算不作为呢?
刘娜女士的反映材料及电话13703701685
根据刘娜女士反映的问题,本网工作人员查阅相关资料显示,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最后,刘娜女士向媒体发出请求,希望媒体予以监督,督促睢县房管局纠正这一侵权、违规、违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