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完善相关立法,在不同方面保障律师权利。近年来,先后修订《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加强了对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
其次,出台细则,落实律师权利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为实践中的权利,尤其需要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执法和司法部门严格守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16日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的具体责任。
第三,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必须为权利提供救济渠道,使权利实现受到阻碍或侵害的人能够依法维权,律师执业权利也是如此。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律师个人提出投诉、申诉、控告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协助律师维权的程序,确保了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救济和保障力度,积极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第一时间处理、反馈,及时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第四,多措并举,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和条件。各级公安机关加快推进律师会见室建设,建立网上预约平台或者公布预约电话,并确保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2015年,共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1093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1734家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自助或人工查询咨询;越来越多的法院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开辟了律师更衣室、休息室等,使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更有尊严。
尤其需要明确的是,律师不仅应当尽其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还应当维护法律尊严,在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出庭律师被视为“法庭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有义务协助法官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然而在我国,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法律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尚不完善等原因,少数律师错误地认为可以不择手段“死磕”,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不惜用编造散布不实消息、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的方式试探法律底线。更有甚者,自诩“人权律师”,因为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法律制裁,却称“遭受政治迫害”,并试图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关注和同情。殊不知,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对本国法律和已被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的国际法规则的尊重和应用上,当某些律师不仅不维护反而是在破坏本国法律秩序时,便失去了职业的根基,其行为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会遭到禁止和处罚。
发达而健全的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既要保证律师充分行使执业权利,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又要对那些知法犯法、破坏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制度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编辑: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