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风报道网河南讯(张玉柱)近日,河南商丘市一体化示范区平台办事处周某向本网反映,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平台法庭庭长孙宽江违规办案,导致一民事案件相同原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原判决生效后,原告不上诉,采取再次立案起诉,导致该民事案件违法判决等。
一案两诉是否真实?
12月25日上午,本网和区域治理杂志社记者一同来到河南省商丘市,在该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见到了反映人周运后的儿子周某某,周某某告诉记者说,今年6月14日,原告周书云、周淑勤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案由,把周运后告上了梁园区法院平台法庭,原因是周运后在继承原告周书云、周淑勤的父母周启高、侯玉荣夫妇财产,按照当地农村风俗来说就是生养死葬的“过继”。在周启高、侯玉荣夫妇在世时,因为老人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我爸就把老两口所承包国家的2.8分地来耕种,每年给老两口六百斤小麦和一部分零花钱等。后来,老两口相继去世后,我爸仍然耕种这2.8分承包田。今年春季,我们家乡面临拆迁,原告周书云、周淑勤姐妹两人开始问我爸要地,说是他父母承包的地,我爸当时说,这是国家的土地,不是个人的,也不是你我的土地,所以原告周书云、周淑勤就开始起诉了。
7月26日,梁园区法院平台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件,当时梁园区法院平台法庭的判决是,驳回原告周书云、周淑勤对被告周运后的诉讼请求。并且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书云、周淑勤,没有上诉,但原告周书云、周淑勤于11月1日再次以原告周书云、周淑勤与被告周运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案由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2月20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平台法庭庭长孙宽江神速作出违法判决,被告周运后给付原告周书云、周淑勤,2014年度至2017年度小麦共2400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告知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爸不服本判决,近日已经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了。
采信原告偷录音频证据是否侵权?
本网在翻阅(2017)豫1402民初9775号判决时,发现梁园区人民法院平台法庭竟采信2017年6月10日原告周淑勤之子王海民在被告家中偷录音频的证据。针对此事,记者电话咨询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的被告诉讼代理人李彬律师,李律师告诉本网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原告之子跑到被告家中偷录音,那就构成了侵犯被告的住宅权,非法证据不应该采信,更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
李律师还告诉本网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周书云、周淑勤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诉讼请求,被告仍是周运后,并且此案的判决早已生效,针对民事案件国家有明文规定,并坚决杜绝一案两诉,这起案件是相同原告、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明显就是典型的一案两诉。
原告不是合同一方、无诉权
李律师还告诉记者说,本案确定的案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但周书云、周淑勤均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二人无诉权。
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
1、 该录音证据来源于一被上诉人儿子在上诉人家中偷录所得,因该录音证据侵犯了上诉人的住宅权,不是合法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
2、 该录音证据也证明不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母存在土地流转合同关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母存在“遗赠抚养关系”,既为当地农村风俗的过继关系。在被上诉人父母在世时,上诉人给送粮食和零花钱等赡养行为,只能证明尽上诉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该录音证据明确显示被上诉人在父母死后,明确表态不让上诉人在送粮食等。
法官拒绝解释到底隐藏何秘密?
25日下午,本网和区域治理记者一同来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平台法庭,该法庭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孙宽江庭长外出办事。后来,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孙宽江庭长,并告诉孙庭长记者来意后说,孙庭长说让你们到梁园区法院去开信。
28日上午,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孙宽江庭长,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无奈之下,以短信形式与孙宽江再次联系,始终不见孙宽江庭长任何回复。
针对此事的进展,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编辑: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