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投诉多 大连市场监管部门以案说法化纠纷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张恒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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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3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进入3月以来,汽车售后服务、汽车质量投诉开始增多,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质量问题、零部件问题等诸多“小节”。

汽车消费投诉多 大连市场监管部门以案说法化纠纷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张恒)3月2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进入3月以来,汽车售后服务、汽车质量投诉开始增多,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质量问题、零部件问题等诸多“小节”。

案例一  汽车变速器修了3次可退车

“我花10万元买的车,保修期内车辆的变速器出现问题,维修更换3次,故障始终未除,更令人气愤的是4S店一直拖延未给解决,多亏了甘井子消协鼎力相助。”3月10日,大连消费者王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诉说着自己维权的经历。

经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车辆或退车。经该局调解,店方同意退车。

消费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每次汽车维修检查记录单,在“三包”期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符合退换条件的,应及时向店方提出申请。

案例二 4S店不提供汽车合格证及发票

2019年12月,消费者刘先生全款购买一辆越野车,提车时4S店未当场提供汽车合格证及发票,店方承诺3天内邮寄给刘先生。此后店方一直推托未提供,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无法申领牌照正常上路行驶。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告诉记者,汽车4S店用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的现象并不鲜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店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销售,经销商应该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为此,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约谈了4S店方负责人,督促其尽快交付随车文件。目前,4S店已交付汽车合格证及发票,并免费帮助消费者办理上牌业务。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提车时,应及时查验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确认无误后再验收车辆。

案例三 转接门店拒绝提供免费保养服务

张先生2019年在4S店购车时,交了3000元办理了一张汽车保养卡,后因该4S店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将张先生车辆保养服务转到了其他4S店,承接保养服务的4S店承认之前的保养合同,一直为张先生车辆做保养。今年3月,店方称不再提供免费保养服务。消费者投诉要求店方继续提供剩余3次的保养服务。

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虽然张先生原购车的4S店已经歇业,但保养服务合同转让给其他4S店承接继续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执法人员调解,承接保养服务的4S店继续为消费者提供保养服务。

消费提醒:消费者遇到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与店方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四 购买二手车遇法院查封车

日前,消费者孙女士在二手平台购买一辆二手车,办理过户时发所购买的车是法院查封车,无法过户,多次与经营者沟通无果,投诉要求退车。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得知,孙女士购买的二手车,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这类车辆需经过拍卖后才能流入市场。二手车平台收车时出现了工作失误,错将查封车销售给孙女士。依据《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未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未提供车辆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车。

消费提醒:消费者选购二手车时,切误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与经销商签订书面合同,确定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车辆出现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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